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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告业营业税——做做广告

网络 2012/7/11 10:10:34 连云港广告网 字体:  浏览 0 我要评论

    广告在当今的商业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广告的诞生过程包括设计、制作、发布几个阶段,有时还涉及代理商的中间行为。那么,针对广告业的不同应税主体,其营业税应如何缴纳?本期《南京税务》将为您做详细的解析。

  要分开核算

  浦口区一家广告公司既经营各种广告设计制作业务,同时拥有部分道路广告牌,承接广告发布业务,取得收入应当如何核算?

  南京地税局的税务人员很详细地跟企业会计进行了解释。目前广告业务主要经营模式有两种:一是广告经营单位自身拥有发布平台,通过图书、报纸、杂志、灯箱等将广告发布出去。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对利用上述“媒体、载体”发布广告的行为,应就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二是广告公司自身不拥有发布平台,需委托其他单位予以发布。对于此类行为,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属于广告代理,与自营广告业务有所差异。广告代理是以“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和其他广告经营者的广告代理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缴纳税款。所以,广告代理业务可按规定差额缴纳营业税,应与自营业务分开核算。

  广告发布费用应当如何扣除

  南京某广告代理公司向税务机关电话咨询,问其向灯箱出租单位支付的灯箱租赁费可否在营业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扣除的话,本月广告业收人不够扣除怎么办?

  税务人员详细询问了该纳税人相关业务情况,区分了以下几种情形:首先,代理广告业务,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所以,对于灯箱租赁费,如果灯箱出租单位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广告发布,也是广告业纳税人,则属于广告发布费用,承租方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则可以缴纳营业税时扣除;如果灯箱出租单位不是广告业纳税人,则向承租方开具“租赁费”发票,承租方取得该发票,不能在营业税前扣除,而应当就取得的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

  如果承租方取得了“广告发布费”发票,可以营业税税前扣除时,又分为两种情况:如果是分期支付租赁费,则应按支付时间分期扣除;如果是一次性支付租赁费,应该列入待摊费用,在租赁期内与后期发生收入配比摊销来进行营业税前抵扣。当期计税营业额应按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可抵扣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计算,应扣未扣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直至抵扣完毕。

  混合销售时合并缴纳营业税

  某广告公司为一客户制作展柜同时负责安装,并在展柜上进行广告发布,对于此一系列行为,该如何界定并缴纳营业税?公司会计有点疑惑。

  税务人员解答说,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因此根据实施细则规定,该广告公司主营业务为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制作展柜并负责安装,同时通过展柜进行广告发布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混合销售,应按照“广告业”税目合并缴纳营业税。

  不可抵扣营业税

  溧水一家新注册成立的广告公司,在为客户代理发布广告业务的同时,也在一些商场电梯、户外广告等地方悬挂宣传自己公司的广告牌,并且支付一定的广告费用,也取得了对方开具的发票,并且注明为广告发布费,可是对于取得的这张发票能否抵扣其本期的广告业计税营业额?

  税务人员告诉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根据《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服务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规定,广告代理业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广告发布费和其他广告经营者的广告代理费后的余额。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扣除发布费用的只能是广告代理业务,而且是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发布费、广告代理费才可以抵扣。而该广告公司悬挂宣传自身广告牌产生的发布费用属于企业自身的宣传费用,不能抵扣广告公司的其他应税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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